115年度A單位:春暉居家護理所派案及改派原則
| 115年度A單位:春暉居家護理所派案及改派原則 | 115/01 | |||||
| 一.輪派原則:本單位秉持公平原則且以服務使用者利益為優先,進行服務單位派案。 | ||||||
| (一)舊案:以原提供服務單位為原則 | ||||||
| (二)B碼派案原則: 1.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(A.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 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: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(三)C碼派案原則: 1.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(A.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 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: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3.專業度(目標完成率,目標完成主動結案) | ||||||
| (四)D碼派案原則: | ||||||
| 1.案家指定為優先(A.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 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: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| ||||||
| 3.提供有特殊服務需求之個案服務-例如:假日服務等… | ||||||
| 二.得不輪派原則: | ||||||
| (一)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者得不輪派 | ||||||
| (二)歇業 | ||||||
| (三)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未屆滿期限 | ||||||
| (四)因違反契約及記點規定,違約記點達暫停派案者,未屆滿期限不得派案 | ||||||
| 三.改派原則:於服務個案當中有以下情事則改派其他服務單位: | ||||||
| (1)居服員服務未到班且不實申報費用。 | ||||||
| (2)浮濫申報服務項目。 | ||||||
| (3)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且未主動通知個管員 | ||||||
| (4)接受派案後確定無法服務但無通報個管員 | ||||||
| (5)原服務單位無量能同意轉派其他服務單位。 | ||||||
| 四.服務品質監測:每月個管員會對服務使用者或家屬進行服務單位滿意調查,以了解服務品質。 | |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