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A單位:春暉居家護理所派案及改派原則 114.07
一、輪派原則:本單位秉持公平原則且以服務使用者利益為優先,進行服務單位派案。
(一) 舊案:以原提供服務單位為原則
(二) B碼派案原則:
1.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(A、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
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B單位提供服務:
A.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B.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者優先。
C.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者優先。
(三) C碼派案原則:
1. 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(A、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
2. 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B單位提供服務:
A.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B.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者優先。
C.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者優先。
3. 專業度(目標完成率、目標完成主動結案)。
(四) D碼派案原則:
1. 案家指定為優先。(A、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
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B單位提供服務:
A.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B.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者優先。
C.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者優先。
3. 提供有特殊服務需求之個案服務,例如:假日服務等。
二、得不輪派原則:
(一)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者得不輪派。
(二)歇業。
(三) 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未屆滿期限。
(四)因違反契約及記點規定,違約記點達暫停派案者,未屆滿期限不得派案。
三、改派原則:於服務個案當中有以下情事則改派其他服務單位:
(一)居服員服務未到班且不實申報費用。
(二) 浮濫申報服務項目。
(三) 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且未主動通知個管員。
(四) 接受派案後確定無法服務但無通報個管員。
(五) 原服務單位無量能,同意轉派其他服務單位。
四、服務品質監測:每月個管員會對服務使用者或家屬進行服務單位滿意調查,以了解服務品質。